国内;2011年8月30日,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针对相关条文,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认为,只有有条件地确立沉默权制度,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。但侦查机关认为,沉默权入法,法规超前,难以驾驭和执行。侦查机关的看法引发了公众的争议,支持者认为,沉默权入法目前的确不适合中国国情,不能盲目地与国际接轨;反对者则认为,沉默权入法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减少冤假错案,而寻找证据证实是侦查机关的责任,不能只顾“自己好办事”,而漠视保护公民权。[2]
2013年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在《炎黄春秋》杂志上发文指出,自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《刑法》和《刑事诉讼法》至今,几次修法都对禁止刑讯逼供做了重申和完善。但现实中刑讯逼供现象却屡见不鲜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被讯问人无沉默权,使得其必须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,加大了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。长期以来,侦查机关在办案中逐渐形成了“抓人、突审、破案”三板斧的办案模式,但此模式却极易发生刑讯逼供。刘仁文提出,要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,必须确立沉默权制度[3] 。沉默权是指接受司法工作人员审问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被讯问的过程中,有保持沉默而不回答问题的权利